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忠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三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僅陳述願賠償新台幣十萬元,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施柏宏法官劉建利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