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賠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賠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甲○○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事實理由
三、依冤獄賠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後段,決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月□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