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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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護照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4月16日犯違反護照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04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05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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