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8年8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8003368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4月2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