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6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相對人

即債務人高宇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3,444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暨應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1,2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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