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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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7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嘉樺
陳姿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毓楨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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