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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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48號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安即 劉紋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4萬5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