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給付佣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03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幸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裕田 履行契約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53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