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66號原告 施麗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梅卿 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更一字第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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