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告 呂建德 訴訟代理人 簡慧珍 被告 呂學武
呂學政 李碧玉 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欄中關於「土地所有權人呂學武、編號2、土地地號(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號、權利範圍7805/10000」記載,應更正為「土地所有權人呂學武、編號2、土地地號(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號、權利範圍7805/1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