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84號聲請人 吳漢能 相對人 吳雅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規定之扶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5項第12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