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7、2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查依據聲請人所提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可知,聲請人係對相
對人位於「臺南縣仁德鄉仁愛村1124之10號」公司地址為送
達遭郵政機關退回,並未就其法定代理人甲○○之住所(臺
南縣仁德鄉仁愛村1124號之22)為郵送,難認已依法送達,
另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移轉管轄裁定經送達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前揭住所,亦經其配偶代為收受送達,亦難謂相對人有何遷
移不明,無法送達之情事,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與前揭法條
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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