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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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1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7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880
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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