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63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月17日下午4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被告丙○○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暨
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匯款證明存摺帳戶簿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