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00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志豪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005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月17日下午2時4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參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玖萬伍仟柒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戶值查詢
表及客戶帳務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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