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136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
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上
午9時38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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