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136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
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上
午9時38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