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061號聲請人 鍾智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四、陳明股票號碼:68NX-00000000-有無檢查碼?如有檢查碼,請提出正確之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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