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2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榮祥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榮祥可預見來路不明之汽車號牌,極可能為他人犯侵害財產法益之罪所得之贓物,竟仍基於縱令係贓物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寄藏贓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年1月29日下午4時許,在新竹市○區○○路○○○巷○號,收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廣 」之成年男子所交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號牌0面(該車為 温信雄 所有,自96年1月1日早上8時許至106年1月29日下午4時許間之某時許,在新竹縣○○鄉○○村0鄰○○○00號倉庫內遭竊)代為保管寄藏,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寄藏贓物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6年6月3日繫屬本院後,被告已於106年12月28日死亡,此有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107年3月22日竹市北戶字第1070001460號函及檢附之被告除戶戶籍資料及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74-76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王星富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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