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76號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 律師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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