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17號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樓之1乙○○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1717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