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4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己○○相對人申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
樓相對人甲○○
樓之二(現羈押於台北看守所)乙○○戊○○上列當事人間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概括承受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信託)全部資產負債及全部營業,中聯信託曾依本院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一八八三八號假扣押裁定,供擔保新台幣(下同)七百萬元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二期債票後執行假扣押在案(九十六年度執全字第二○二號),因聲請人九十七年一月十日具狀撤回假扣押執行,執行程序業已終結,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訴訟終結之要件,故聲請本院定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並提出證明云云。
二、惟查,經向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全字第二○二號承辦之天股查證結果,中聯信託業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將本件假扣押所擔保之債權讓與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該公司並未撤回假扣押執行(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北院隆九十六執全天字第二○二號函),顯見執行程序並未終結,且聲請人是否具有「供擔保人」之身分亦有疑問,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訴訟終結等要件,故本件聲請並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顏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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