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八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十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邱景芬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吳慧芳┌──────────────────────────────────────────────────────┐│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蘇澳地區農會南方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參萬參仟捌佰元│FA二0一0八九│││││辦事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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