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81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光明上列被告劉光明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定於民國108年1月16日上午11時許,於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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