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459號債權人 邱洪秋美 上列債權人邱洪秋美因與債務人 粘長宏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邱洪秋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所提系爭支票(票號:FF0000000號)退票理由單上之退票日其月份記載模糊,請債權人補正影印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二、按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經核,債權人請求自支票發票日起算利息,不合上開規定,請具狀更正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
三、經核,聲請狀請求標的及附表皆未敘明本件請求利率,請具狀補正之。(按支票之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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