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486號上訴人 胡賦輝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 律師
張佳雯 律師被上訴人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慧鈴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
陳秉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