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6號上訴人 林世芳 送達代收人 錢裕國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美生活家管理委員會因101年度訴字第
176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1,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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