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4231號債權人 陳君安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4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佛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自民國97年3月20日起算之依據(按聲請狀係載明清償期為98年3月20日)。
㈡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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