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40號聲請人明新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馮丹白 代理人 李榮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暉仁 、 邱錦龍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