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謝秉洋 被告 余宜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基簡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