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236號聲明人 游金福
詹恒 游錦源 游麗美 游麗紅 游孟庭 游錦村被繼承人 游錦郎 (亡)上列聲明人游金福等7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游金福等7人為被繼承人游錦郎之父母及兄弟姊妹,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4月14日死亡,聲明人游金福等7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今聲明人游金福等7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游錦郎於105年4月14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其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有 游巧楓 、游國
辰、 游尚哲 等三人,而聲明人游金福等七人分別為被繼承人之父母及兄弟姊妹,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在卷可據,而依上開規定,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游巧楓、 游國辰 、游尚哲等三人;今游國辰、游尚哲已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而合法繼承人游巧楓未聲明拋棄繼承權前即於105年6月6日死亡等情,業經本院查明無訛。是本件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並未均聲明拋棄繼承權,則屬被繼承人之次順序之繼承人即聲明人游金福等七人,自未取得繼承權,即無得拋棄繼承可言。故本件聲明人游金福等七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