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9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之107年度婚字第198號判決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乙○○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徐佩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