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3063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原姓名 柯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