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58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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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北簡字第258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林沛汝
被 告 陳俊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
易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詩佳
書記官 林錫欽
通 譯 陳敦序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貳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柒萬柒仟參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貳
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
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
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另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減縮原聲明請求逾期手續費
之部分,核其所為,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依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日前與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慶豐銀行)訂立申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慶豐銀行
所發行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並應依約繳付消費款項。詎被告未依約繳款,經慶豐銀行將
前揭對被告之債權於民國95年8月31日讓與訴外人慶銀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銀資管),慶銀資管復於98年6
月29日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至95年8月31日止,
被告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13,280元未付,爰以起訴
狀繕本之送達為債權讓與之再次通知,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
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3,280元,及其中177,366
元,自95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
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前揭主張,固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
等影本為證。惟按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
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
利率15%,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
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
:「存款及放款利率大幅調降的事實,民法到目前為止卻遲
遲沒有加以反應,致使法律與社會現況脫勾,產生許多銀行
強力推銷現金卡及信用卡,來規避財政部對一般消費貸款降
息之管制,對於現金卡或是信用卡循環利息,採取20%的高
利率的脫法行為,已經嚴重盤剝經濟弱勢的債務人,並且危
害到國家經濟體系及金融秩序,有必要加以修正…」,是依
前開規定,持卡人之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及現金卡借款餘額
,包含「既有未清償款項餘額」及「新增款項」,自104年9
月1日起所收取之利率均不得超過15%,至104年9月1日前已
產生之「未清償款項餘額」,自該等款項起息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之期間利息,發卡機構則依原契約利率計收。又本
院考量原告屬資本掌握者,雖名義上非銀行法所規定之銀行
等業者,但其所受讓者實為銀行業者之信用卡債權,且其優
勢地位與銀行業者並無顯著差別等情,本院認仍得依職權援
用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以兼顧社會正義。從而,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林錫欽
法官葉詩佳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錫欽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20元
合計2,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