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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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13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宏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