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 許通成
號訴訟代理人 吳錦華
號被告 許恩賜 被告伊祭. 達道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