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22號原告 蘇威丞 被告 張緯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68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任育民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昱亭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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