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16號原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吉泉訴訟代理人黃齡萱檢察事務官
曾智暐檢察事務官
方仁川檢察事務官方仁川被告陳文鍵訴訟代理人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民事第一庭」之記載應更正為「選舉法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陳怡先
法官李育任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