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小字第38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小字第38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1月5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99年
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99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放款借據、就學貸款
申請及撥款通知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表等件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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