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207號聲請人 許恩熙 法定代理人 呂李玉霞 非訟代理人 張桂芳 律師相對人 劉蘭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許恩熙因變更子女姓氏事件,現由本院以111年度家親聲字第823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下稱法扶新北分會)認定確無資力,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法扶新北分會准予扶助之審查決定通知書、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許怡雅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家救 字第 207 號裁定(111.11.2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家救 字第 231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