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盡義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盡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劉正祥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頻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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