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 張潘碧桔 相對人 張麗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壹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6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88%,餘由聲請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490元,且係由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應為45,311元(計算式:51,490元×88%=45,3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儀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