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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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同源上列受刑人張同源因本院102年度撤緩字第22號撤銷緩刑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6日裁定在案,惟查受刑人現未居住在其戶籍地即南投縣南投市○○路○○○巷○○號,且其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揭裁定,有受刑人之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送達證書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各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之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