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20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曼莉 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58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
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