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6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現在我國之住、居所均不明,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表1份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後
段之規定,以其在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本件被告
在我國最後住所設在臺中市○○區○○路60之6號4樓之6
,有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表1份附卷可稽,自應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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