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663號
原   告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李裕檳 即富而康食品行
           (應受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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