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75號原告 吳佩怡 訴訟代理人 李怡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靜芳 、 顏詒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