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563號聲請人 田中克 也上列聲請人因台灣贊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九年九月三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灣贊和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營利事業所稅迄未經國稅局核定,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34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0年3月2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