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訴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王政琬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2月24日執行羈押,至96年5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查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5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