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1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415號
上訴人即被告 鄭文彬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黃偉倫 律師 吳晉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邱明弘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