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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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24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非訟代理人 林義堯 相對人 許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許雅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7月14日至119年7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許雅惠於99年3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借款期限至104年3月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0年10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39,54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影本各1件、繳息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52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258│建│320.07│10000分之207│├──┴───┴────┴────┴──┴─┴────┴──────┤│重測前:竹篙厝段695-4地號│└─────────────────────────────────┘┌───────────────────────────────┐│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52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11│台南市東區中│台南市東│5層樓房│18│18│平│全部│││32│華東路三段○○○區○○段│鋼筋混凝│.7│.7│方│││││4之3號│258地號│土構造│1│1│公││││││││││尺││├──┴─┴──────┴────┴────┴─┴─┴─┴───┤│共有部分:大同段113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7││重測前:竹篙厝段12849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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